在一連串社會案件,不論是「小燈泡案」或是這次的「內湖隨機擄童案」後,輿論聲浪四起。大家都擔心這樣的案件在輕判以後,是不是精神疾病被當作是犯人脫罪的工具?
⚫️精神病人不用受到法律制裁嗎?
錯!他們一樣需要遵守法律。但是根據《刑法》第 19 條,「行為時」如果犯人缺乏了分辨這樣做是否違法的能力,是可以不罰的。比如說一個嚴重智能缺陷的人,他無法辨識從家裡冰箱拿一瓶水來喝和從便利商店裡,直接拿一瓶水(然後沒付錢)來喝,是不一樣的。這樣有機會在精神鑑定後,法院最後的判定是不罰。
⚫️過去社會新聞上的「減刑」是什麼?
如果犯人在「行為時」的辨識能力比正常人還差,但是又沒有達到上述那麼嚴重,就有機會於開庭後被判定減刑。比如說一個思覺失調症患者,表示因為有一個聲音(幻聽)一直叫他去打破路邊車子的玻璃,不然他就會死於非命。他可能在行為時,已經幾乎失去「依其辨識而行為」之能力,這樣有可能被判定減刑。
⚫️這些犯人被判「不罰」或是「減刑」,就可以逍遙法外了?
在刑法上他們的確可以不用(或減少)坐牢,可是若個案有「再犯之虞」或有「危害公共安全之虞」 ,是可以
判「監護處分」的。
⚫️什麼是「監護處分」?
通常這樣的個案因為有再犯之虞,會被送至醫療院所進行「監護處分」。其實就是強制病人「住院接受治療」。
註:這和之前提到的「強制住院」不同喔!別搞混了!
⚫️「監護處分」的期間大約多久?
根據《中華民國刑法》第 87 條「監護處分」期間為五年以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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