犯罪後,只要自稱是精神病人就會沒事了嗎?

精神病人不用受法律制裁?

在一連串社會案件,不論是「小燈泡案」或是這次的「內湖隨機擄童案」後,輿論聲浪四起。大家都擔心這樣的案件在輕判以後,是不是精神疾病被當作是犯人脫罪的工具?

以下是北投三總精神科醫師李彥鋒,提供法律相關規定供大家參考:

⚫️精神病人不用受到法律制裁嗎?

錯!他們一樣需要遵守法律。但是根據《刑法》第 19 條,「行為時」如果犯人缺乏了分辨這樣做是否違法的能力,是可以不罰的。比如說一個嚴重智能缺陷的人,他無法辨識從家裡冰箱拿一瓶水來喝和從便利商店裡,直接拿一瓶水(然後沒付錢)來喝,是不一樣的。這樣有機會在精神鑑定後,法院最後的判定是不罰。

⚫️過去社會新聞上的「減刑」是什麼?

如果犯人在「行為時」的辨識能力比正常人還差,但是又沒有達到上述那麼嚴重,就有機會於開庭後被判定減刑。比如說一個思覺失調症患者,表示因為有一個聲音(幻聽)一直叫他去打破路邊車子的玻璃,不然他就會死於非命。他可能在行為時,已經幾乎失去「依其辨識而行為」之能力,這樣有可能被判定減刑。

⚫️這些犯人被判「不罰」或是「減刑」,就可以逍遙法外了?

在刑法上他們的確可以不用(或減少)坐牢,可是若個案有「再犯之虞」或有「危害公共安全之虞」 ,是可以
判「監護處分」的。

⚫️什麼是「監護處分」?

通常這樣的個案因為有再犯之虞,會被送至醫療院所進行「監護處分」。其實就是強制病人「住院接受治療」。
註:這和之前提到的「強制住院」不同喔!別搞混了!

⚫️「監護處分」的期間大約多久?

根據《中華民國刑法》第 87 條「監護處分」期間為五年以下。

🔔法律條文:
《中華民國刑法》第 19 條:
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,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,不罰。
行為時因前項之原因,致其辨識行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,顯著減低者,得減輕其刑。
前二項規定,於因故意或過失自行招致者,不適用之。

《中華民國刑法》第 87 條:
因第十九條第一項之原因而不罰者,其情狀足認有再犯或有危害公共安全之虞 時,令入相當處所,施以監護。 有第十九條第二項及第二十條之原因,其情狀足認有再犯或有危害公共安全之虞 時,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,令入相當處所,施以監護。但必要時,得於刑之 執行前為之。 前二項之期間為五年以下。但執行中認無繼續執行之必要者,法院得免其處分之執行。

以上資訊由李彥鋒醫師提供,轉載請註明出處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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